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 1.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主管機關,指本法施行前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原審查機關。
- 2.前項機關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監督工作,主管機關得會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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