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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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四、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五、開發行為所採之環境保護對策及其成果。 六、環境現況。 七、開發行為已知或預測之環境影響。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執行因應對策所須經費。 十一、參考文獻。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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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業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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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