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開發單位,指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從事開發行為者。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7條,開發單位被定義為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從事開發行為的人。這意味著任何從事開發活動的個人、公司、組織或其他實體都屬於開發單位。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計畫在某個地區建立一座工廠,該公司就符合開發單位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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