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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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屬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查明行經地區之地下管線、地下舊河道、地下溝渠、圳道之分布,如行經河川、河床下方,並應查明行經地區河床、河堤及其他河岸構造物之分布及穩定程度,且分析開發行為可能產生之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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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開發行為屬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查明行經地區之地下管線、地下舊河道、地下溝渠、圳道之分布,如行經河川、河床下方,並應查明行經地區河床、河堤及其他河岸構造物之分布及穩定程度,且分析開發行為可能產生之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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