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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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的規定,開發單位在評估範疇界定前,應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有關於開發行為的審查及評估範疇界定,並強調了開發單位在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時應依法送交主管機關進行討論。例如,參考資料中提到了該案件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整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這點也與該法條內容相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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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