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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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