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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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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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之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法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篇幅有所限制,以確保文件精簡而確實。例如,如果一份評估書超過三百頁,必須經主管機關認可才能超過此限制。這樣的限制有助於確保文件的有效性和可讀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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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