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加以規劃、區分及預測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並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以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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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加以規劃、區分及預測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並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以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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