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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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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加以規劃、區分及預測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並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以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開發單位在申請工業區開發時,應進行規劃,區分和預測引進產業的種類和規模,並訂定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以確保產業引進後不會對當地環境品質造成惡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業區的發展能夠符合環境品質標準,並且避免對當地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範例:依照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的規定,某開發單位在申請工業區開發時,根據當地環境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污染物質量的預測和管制計畫,確保引進的產業對當地環境不會造成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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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1 條規定:「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加以規劃、區分及預測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並訂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