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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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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序,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工業區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層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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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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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序,並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