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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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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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3條,開發單位在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時,必須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的重要參數以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此外,根據相關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視需要會商其他有關機關,並訂定技術規範公告。 根據上述說明,開發單位在進行工業區開發時,必須提供詳細的預測模式來評估對環境的影響,並且中央主管機關會依據需要制定相關的技術規範公告,以確保開發行為遵守環境保護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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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