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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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4條,開發單位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時,應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並送請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舉例來說,若在工業區開發的過程中,開發單位進行了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則應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討論,以確定評估範疇。這樣可以確保開發工業區的過程中,其環境影響評估在法規指引下得到正確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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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