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審查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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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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