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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開發單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編定、開發工業區,其編定、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規定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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