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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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身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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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應精要確實,且有規定其篇數的限制。環境影響說明書本身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例如,根據前述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其本身篇數限制為一百五十頁,以確保充分呈現相關資訊,同時避免資訊過於冗長,造成審查困難。這項限制有助於確保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的精簡和易讀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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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