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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身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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