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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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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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7條,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根據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且有嚴謹的評估審查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的規定就是要求環境影響說明書和評估書必須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規範寫作,以確保相關事項得到充分記載和完整審查。 例如,根據附件五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和評估書應檢送的圖件要包括地理位置圖,並且標示開發場所及附近1公里至5公里範圍內的各種相關計畫,如交通、河流、都市計畫、主要土地使用、地形、地物、地貌、學校、社區與重要設施等。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確保環境影響評估能充分考慮開發行為可能的影響範圍,讓審查過程更為完整和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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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