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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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類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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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行為,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根據教授的問題,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的重要參數,以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此外,根據參考資料的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 在具體案例方面,可以舉例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3款第5目。根據這條規定,運動場地的開發行為在特定情況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這可以作為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參考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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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