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開發單位申請遊樂、風景區開發,對取 (抽) 用之水源,應分析與其他標的用水之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同意證明,如規劃取(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須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提供的內容來看,關於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0 條,主要是針對開發單位在申請遊樂、風景區開發時對水源的取用進行規定。根據該條款,開發單位在取用地面水、地下水時,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且需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此外,如果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下陷區,則禁止規劃取用地下水。 根據提供的內容,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當遊樂區或風景區開發單位計劃在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下陷區進行開發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他們是禁止規劃取用地下水的,因為這可能會對當地的地下水資源產生負面影響。這就是該法規的一個具體應用例子。 然而,對於該法規條文中涉及的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等具體過程,我並沒有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進一步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