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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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區、風景區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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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9條規定,遊樂區、風景區產生的廢棄物(含污泥)委外清除、處理時,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的家數,并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的容量負荷。如果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機構代為清除、處理,則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果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根據上述法規和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遊樂區和風景區所產生的廢棄物能夠得到合格的清除和處理。參考《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的第9條規定,可以舉出環保署相關的函釋和法規,諸如環保署在相關法規的解釋中所說明的清除、處理機構的資格要求以及政府機關同意的機構所需的證明文件,以及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的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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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