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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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區、風景區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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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的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的規定。這表示在進行遊樂區、風景區開發時,必須遵守相關法令,並且根據環境特性採取更嚴格的措施,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防止現有情況惡化。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遊樂區計畫進行擴建,但擴建可能會對周遭的空氣品質有所影響。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開發單位需要採取相應的污染防制技術,甚至是零排放的方式,來確保新擴建區域的空氣品質符合相關標準,或至少不會使現有空氣品質惡化。因此,這些法令規定針對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的環境影響提出了具體要求。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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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