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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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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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7條,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照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根據附件三和附件四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和評估書應記載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而根據附件五的規定,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包括地理位置圖,標示開發場所及附近1公里至5公里範圍內交通、河流、都市計畫、主要土地使用、地形、地物、地貌、學校、社區與重要設施等。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的規定,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記載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如果一個遊樂區的開發計畫涉及到周邊地區的交通、土地使用、地形等情況,這些都應該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和評估書中進行記載。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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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