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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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查時,必須先進行程序審查,若程序審查未通過則不得進入實體審查。程序審查的具體內容可參考附件一。 舉例來說,如果某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在程序審查階段未能符合相關法規所訂定的標準,主管機關則不得進行實體審查,而必須要求開發單位對該報告書進行修正或補充資料,以符合法規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實體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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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