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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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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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法條規定了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並對文件篇數做了限制,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在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範例: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某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總頁數超過了規定的標準,現場主管機關經過審核認可,批准了該文件的提交。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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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