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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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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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篇幅有明確的限制。環境影響說明書的篇幅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的篇幅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可以以附錄形式編製。但在特殊情形下,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內容超過了上述規定的限制,而且相關資料也沒有以附錄形式編製,那麼這份文件就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需要重新編製。 另外,如果環境影響評估的主管機關認可了一份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篇幅超過了限制,那麼這份文件就不受篇幅限制的約束,符合法規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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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