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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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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先查明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應不許可開發: (一) 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 (二) 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三) 位於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沙洲、河口、珊瑚礁、濕地等。 二、其他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三、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代方案。 四、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開發單位在進行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等活動前,必須先查明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基地位於特定區域的話,則會根據不同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比如在重要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以及其他法令禁止或限制開發的區域,則會被禁止開發或需要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範圍和對象,並且要詳細評估以及提出因應對策。 參考資料: - 依行為時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 - 飲用水管理條例 舉例:依據第一點,如果開發單位計劃在一個自來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土石採取或探礦,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才能夠進行開發。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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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