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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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如採地面或高架方式開發,開發單位應將營運時噪音之影響程度、範圍及受體,詳細調查、分析及據以訂定噪音防治對策列入承諾,並因應環境音量標準之提昇預留空間,以供未來改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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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音量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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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