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大眾捷運系統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前項廢棄物如屬廢棄土,開發單位應調查、計算其數量與規劃棄士地點,並預測、分析運輸棄土作業引起之環境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回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