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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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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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的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這表示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需要考慮並遵守各項相關法規,以確保開發行為不會對空氣、水質、噪音等方面造成負面影響。 根據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令和法規,開發大眾捷運系統時應當特別注意空氣污染、噪音、水質、處理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並且需採取更嚴格的措施,包括使用最佳可行的污染防制技術、採取總量抵減措施或者實現零排放。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新的開發不會使環境品質下降或者現有的情況變得更糟。 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劃有助於設置明確的標準,讓開發單位在進行相關項目時能夠遵守相關法令和法規,以確保環境的保護和永續發展。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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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