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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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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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對於規劃取用地面水、地下水的情況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此外,若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下陷區,則禁止規劃取用地下水,除非在施工過程中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檢方在論罪及刑之部分,意即對於被告於特定地區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提起訴訟,其行為是否違反了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下陷區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探討。 參考資料需符合問題需求並與問題有直接關聯。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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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