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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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設下水道之區域,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建設及營運管理均應事先訂定完整可行計畫。且為確保污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設施得以妥善管理、操作、維護,開發單位應訂定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污水下水道系統產權之歸屬與移轉。 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 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 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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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水道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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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