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3條,開發單位在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時,如果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以量化,就應該附上適當比例尺的圖件,並且在圖件上標明它們的分布及數量。這個條文要求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必須提供可量化的資料來評估影響的程度、範圍和對象。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布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了開發單位在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時應提供的內容。舉例來說,如果開發單位要進行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必須提供能夠量化影響程度、範圍和對象的相關圖件,並且在圖件上清楚標示相關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