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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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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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4條,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需要引用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並且應當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如果有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開發單位要進行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就需要根據法規引用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並且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相關模式的適用條件、重要參數及應用適當性。如果遇到需要訂定具體技術規範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有關機關來公告這些技術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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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