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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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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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規定,當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被認定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時,開發單位應在評估範疇界定前,根據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的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並送交主管機關依據法例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以確定評估範疇。這意味著開發單位必須在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前進行評估範疇的確定,並經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討論後才能繼續進行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相關實務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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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