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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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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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後,開發單位在施工前應依該說明書或評估書的內容以及主管機關的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果透過委託進行施工,則應將這些計畫納入工程契約書中。開發單位在施工前應將這些計畫或契約書送交原審查的主管機關備查。 這項法規意在確保開發單位在進行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時,能夠對施工過程中可能的環境影響進行有效的管理與保護。該法條具體規定了開發單位應該如何進行施工環境保護計畫的制定和記錄,并且強調了提供這些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進行備查的重要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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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