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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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7條規定,若法令未規定者,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決議為準。這表示在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的情況下,若相關法令未有具體規定,則應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決議為準。 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法條中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例如,若某地區計畫進行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而相關法令尚未明確規定該如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就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議,並作為準則依據。 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決議在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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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