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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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機場之開發,應評估機場跑道及各項建設工程設施所增加之不透水面積,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資源之影響,並訂定排洪計畫及地下水資源保育計畫等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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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開發單位申請機場之開發,應評估機場跑道及各項建設工程設施所增加之不透水面積,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資源之影響,並訂定排洪計畫及地下水資源保育計畫等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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