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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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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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開發單位在進行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預測時,應詳細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的重要參數以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可視需要與有關機關共同訂定技術規範進行公告。例如,若是開發單位打算建設機場,則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清楚說明所使用的模式以及相關參數,並遵守相關的技術規範和公告。 来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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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