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開發單位在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前,應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討論確定評估範疇。這意味著開發單位必須在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前,依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填寫相關資料。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的審查程序,開發單位必須在主管機關的指導下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並將其送達主管機關進行討論,以確定評估範疇。 參考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80001&FLNO=15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