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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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條,該法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分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並規定了如果程序審查未通過,則不得進入實體審查。程序審查的內容可以參考附件一。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機場開發計畫在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必須先通過程序審查,才能進入實體審查,以確保計畫符合相關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 參考資料: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程序審查的結果影響了開發單位的下一步行動,確保其符合法定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實體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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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