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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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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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例如,根據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所列範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篇幅限制明確規定,以確保文件的精簡和清晰度。這有助於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方便進行審查,以確保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能被全面評估。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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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