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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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以菊八開紙張 (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 印製;圖、表超過菊八開規格時,得摺頁處理。 前項書件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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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機場的開發屬於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因此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根據該項法令,環評說明書或評估書需要清晰且間距分明,並以菊八開紙張 (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 印製;對超過菊八開規格的圖、表,則得進行摺頁處理。 範例:機場開發公司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必須按照法規的規定印製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並且對於超過菊八開規格的圖、表,進行適當的摺頁處理,以符合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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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