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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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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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條的規定,當道路或鐵路開發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中,遇到本準則未規定的情況時,則適用其他相關的法令。這個法規的出處是《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且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道路或鐵路開發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遇到了一個特定情況,而該情況在《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根據這條規定,就需要適用其他相關的法令來處理這個情況。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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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