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12.31
廢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高速公路、高速鐵路開發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以菊八開紙張 (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 編製,圖、表超過菊八開規格時,得摺頁處理。
前項書件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開發單位申請道路、鐵路開發之路線、場、站、應先查明所在區域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各有關主管機關公文、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道路、鐵路開發之路線、場、站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重要水庫集水區之鐵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開發,以穿越性、封閉型,且不得設置場、站及交流道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三、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代方案。
四、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附件及附表從略)
道路、鐵路開發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道路、鐵路開發,採地上封閉方式或高架方式者,應詳細調查、分析營運時噪音之影響程序、範圍及受體,並據以訂定噪音防治措施,且應預留空間,以供未來規劃改善使用。
道路、鐵路開發,採地下化方式者,應查明路線行經地區之地下管線、地下舊河道、地下溝渠、圳道之分布,如行經河川、河床下方,並應查明河床、河堤及其他河岸構造物之分布及穩定程度,且分析開發可能產生之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道路、鐵路開發,採路塹或路堤方式者,應評估對排洪之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道路、鐵路開發,應評估對計畫沿線之經濟、社會環境及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之影響,其有造成經濟、社會環境之不平衡發展或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切割、阻隔之虞者,應訂定因應對策。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所產生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主管機關審查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