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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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應評估對計畫沿線之經濟、社會環境及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之影響,其有造成經濟、社會環境之不平衡發展或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切割、阻隔之虞者,應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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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3條,開發道路或鐵路時,須評估對計畫沿線的經濟、社會環境和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的影響。如果有可能造成經濟或社會環境的不平衡發展,或者對野生動植物的棲息環境造成切割或阻隔的情況,則應訂定應對策。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開發計畫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能夠得到充分評估和因應,以達到平衡發展的目的。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可參,正確的審查程序應該包括對計畫沿線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進行嚴謹評估,並且確保因應對策的制定和執行。這個範例顯示,法院強調了對於開發影響的全面評估和必要對策的訂定。 如果法條有很多款,請在此針對每一款進行解釋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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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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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