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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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採路塹或路堤方式者,應評估對排洪之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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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或鐵路開發,特別是採用路塹或路堤方式的情況,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2條,開發單位必須評估對排洪造成的影響,並訂定因應對策。這代表著在進行評估時需要針對水災風險做出評估,以避免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依據此條款的規定,一個可以與之相關的例子是,當某地區計畫進行新的道路開發時,開發單位需要評估這些道路建設對於當地排洪系統的影響。透過評估,必須訂定因應對策,以確保對排洪系統的影響能夠得到有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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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