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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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高速公路、高速鐵路開發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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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應精要確實,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可以以附錄形式編製。特殊情形如高速公路、高速鐵路開發等情況,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 舉例:在高速公路或高速鐵路開發情況下,評估書的本文可以超過三百頁,這種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可並不在限制範圍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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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