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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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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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根據法規的規定,道路、鐵路開發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此外,對於環境品質評估,應根據環境特性採取更嚴格的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方式,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防止現有不符標準的情況惡化。 舉例來說,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對於道路、鐵路開發可能引起的空氣污染影響,應根據相關規定和環境特性採取相應的措施,以達到環境品質標準,或防止已有不符標準的情況惡化。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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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