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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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之結果,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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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1 條,根據上述法規,開發單位在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結果時,如果能夠量化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就應該提供適當比例尺的圖件,並在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這項規定是為了讓開發單位能清楚呈現出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的具體影響,以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評估及審查。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所發布的「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的第 11 條,開發單位在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時,應提供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在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這是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的具體要求之一,可說明了該條法規的內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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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