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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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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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2 條》,開發單位在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時,需要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的重要參數以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與有關機關會商,並訂定技術規範進行公告。 參考資料: 這項法規意在確保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能夠使用適當的模式來預測和推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開發單位和相關機關在評估過程中使用科學、客觀和準確的方法來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保護環境和人民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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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