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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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開發單位應規劃場區內之植裁與美化、綠化,並與外界劃設適當緩衝地帶,以減輕或避免臭味及視覺景觀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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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棄物掩埋場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根據我所熟悉的相關法規,可以解釋為在廢棄物掩埋場工程的興建過程中,開發單位應該規劃其中的植被與美化、綠化工作,並且劃設適當的緩衝地帶,以減輕或避免對臭味及視覺景觀的影響。 其中,《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40條的規定,提到了申請開發案的土地使用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時,應設置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十公尺,並且每單位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株。這可作為該條的相關範例。 同時,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的規定,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土地上的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具有狀態責任,需要負責清理及舉證反轉。這同樣可以作為該條的相關範例。 基於以上的法規解釋和範例,可以理解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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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