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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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對於可能產生之風場及空氣污染物擴散之干擾,應依當地地形、既有土地建築配置、氣候資料、計畫建築外型等預測風場變化及空氣污染物擴散情形,並訂定對策;必要時應進行相關之模擬分析或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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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必須考慮可能產生的風場和空氣污染物擴散對環境的影響,並制定相應的對策。在必要的情況下,應進行相關的模擬分析或試驗。 參考資料:以上參考資料並不包含與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3條具體相關的範例,故無法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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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