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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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應評估火災、風災、洪氾、地鯠等意外災害發生時,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其疏散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應配合周圍之道路系統、消防系統、排水系統等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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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